(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二)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四)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有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或裁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三、合同可撤销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期限的选择与适用,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撤销权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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