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调解内容不服的,不得上诉。其原因在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所作出的规定。
第二,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调解书生效后,除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应当在调解的过程中全面阐述自己的主张,否则将得不到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伤残由哪个部门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三、交管部门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如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虽损失轻微但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对方车辆无号牌、人员身份不明、驾驶员饮酒、对方逃逸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一)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如受伤人员急需抢救而移动,车辆需要移动位置时要切记画好位置轮廓;
(二)要注意当时是否有第三者人员和车辆对事故发生有影响,如有影响则需该人员、车辆留在现场共同向交警说明情况;
(三)当时的准确时间和交通信号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注意对方车辆车况和装载情况;
(五)对于可能马上变化或灭失的证据可及时拍照或请路人作证言并签名,同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
(六)切记注意不要让对方人员破坏、移动现场。
(七)交警到来后要向交警讲清情况,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比如说对方当时车速如何;是否有开启转向灯;是否正在打手机(必要时可要求交警查阅手机通话时间);是否有第三方的影响等等,对交警没注意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
(八)交警制作的现场图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如对现场图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现行交通法规定交警在需要对车辆鉴定等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扣留,一旦检测完毕就应当归还车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认为需要扣留对方车辆以作赔偿保障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的车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