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伤的情况下,必须在事故责任处理完毕后,到交警部门提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二、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吗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过错主要是指过失而非故意,意外主要是指非因过失或故意,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但是日常所说的交通事故通常均为非意外原因导致。
三、一起交通事故 牵出一名在逃人员从北京来长沙出差的周先生,11月12日晚遭遇一起小事故,送受伤的大爷去医院检查完之后,对方亲友提出2万元赔偿要求,这让周先生无法接受。在赔偿金额无法谈妥的情况下,对方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在调解过程中,意外发现受伤大爷竟是一名网上在逃人员。
12日晚10点多,周先生和几名朋友聚会后,打车送前同事丁小姐回家。车辆行至杜甫江阁附近等红灯时,想换去后座的周先生打开车门时,一个骑电动车的大爷撞了上来,眼角出了点血。丁小姐将大爷送去医院,周先生则找地方把电动车停好。
“医生说主要是外伤,缝了几针,他要求做的检查也做了。”丁小姐得知,大爷姓吴,其亲友也陆续赶到医院,要求赔偿2万元。随后赶到的周先生不同意,吴大爷的亲属决定报警。民警在用警务通输入吴大爷身份信息时,却意外发现这名1955年出生的大爷是一名在逃人员。
考虑到医院人多,民警以医院没有印泥、签调解协议需要按手印为由,将周先生和吴大爷一起带去派出所。在民警的提醒下,吴大爷交代自己确实有过一次案底。原来他在2011年涉及一起贩毒案,因身体疾病从看守所出来监视居住,却在此期间自行逃跑了。
13日上午,吴大爷被移送至当年处理案件的左家塘派出所。
[警方提醒] 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市民遇到类似的事故,到底该如何处理?长沙交警支队相关民警表示,第一时间报警肯定是没错的,不同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也会不一样。但具体到周先生这个案例,他自己肯定有责任,的士司机有责任,如果受伤老人把电动车骑上主车道,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在现场没有报警,去医院无法调解双方纠纷时,仍然可以报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不排除当时一方已经逃走、现有证据无法恢复现场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扣车如何取车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是因收集证据需要,所以当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管理部门提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