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五)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二、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哪些(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三)设立登记
根据民法典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五)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注销登记有两种。
一种是《城市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第登记。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该条还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另一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涉及的注销登记。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必然注销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收回其产权证书,即必然涉及注销登记。从范围上讲,注销登记涉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
三、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登记计费方式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的方式是有很多种的,在登记的时候,我们需要带齐相关的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