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一般是公司所需要的,合伙企业不需要。但是,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拟定合伙协议,确定相关内容,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二、合伙企业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二)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三)一般认为合伙起源于中世纪的古罗马。虽然这个时候,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已经具备了某些方面的特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但尚未形成法律制度,这种组织形式也没有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组织体,所以,这时的合伙还只是一种松散的契约关系。从11世纪晚期到13世纪早期,出现了康曼达及其变体海帮、船舶共有的等海上合伙形式。这些合伙形式具备了合伙人间关于出资和盈亏分担的合伙契约,合伙人在贸易活动中往往以合伙商号的名义进行,从而形成了合伙的人合组织属性。由此,合伙开始从单纯契约关系向组织体形态转变。合伙的组织体形式为其成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根本前提。15世纪的葡萄牙、西班牙立法确立的合伙的法律地位。至近代,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上没有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商事合伙在商法上取得了主体地位。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明确确立了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地位。
(四)合伙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存在,是向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发难。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坚持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排除合伙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民事主体概念的演变最终是由社会经济决定的,既然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应该发展民事主体概念,明确合伙在法律上的地位,改变其处境尴尬,地位不明确的局面。我国《民法典》采用二元结构,但又在自然人中规定个人合伙,在法人部分规定法人合伙,这显然是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看待。这种体系安排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心态,即要坚持二元主体结构,但又注意到了合伙形式的广泛存在。
民事主体从一元结构到二元结构的转变,说明民事主体的结构是开放的,其动力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当一个组织适应社会的需要,且已经具备民事主体的要件时,应该修改民事主体理论,及时明确其法律上地位,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得有序运行,保护经济生活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三、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担责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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