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三)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四)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五)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二、物证包括哪些物证主要是“实物”或者“痕迹”,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但具体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三、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一)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二)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三)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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