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除具有票据所具有的无因性、形式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特征外,还具有独立性特征。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要求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票据代理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
(二)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
(三)票据代理人签名。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范围依特定授权行为而决定。票据代理,有限于特定票据行为的个别代理权及根据特定范围内一切票据行为的概括代理权。
三、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三)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四)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五)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票据行为的定义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这几种行为。每种行为都会产生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对票据本身和票据相关方产生影响。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