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因其具备现实财产权利客体的基本属性,所以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二、虚拟财产的性质根据虚拟财产物理特点,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划分。从动产与不动产的角度划分,虚拟财产属于动产;从有形与无形的角度划分,虚拟财产又属于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具有民法规定的权利特征:
(一) 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
(三) 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它同时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
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现实生活中,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用户与盗窃者之间、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二)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三)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使用外挂一般而言属非法行为,一旦用户使用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用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的纠纷。
(四)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运营,使得用户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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