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
(三)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四)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二、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一)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负责事由。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是出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2、是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又无法从外部发现;
3、是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4、是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
5、是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等等。
三、承运人未听通知放货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未按照托运单“听通知放货”的约定,在未收到托运人指示放货的情况下,直接将货物交付收货人,致使托运人无法顺利收取货款,承运人应向托运人赔偿货款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