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它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一种活动;
(二)它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即是对于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一切人和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
(三)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即按照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致损风险。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相悖。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一)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
(二)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
(三)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2、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二)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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