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五)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六)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十二)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十三)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十四)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十五)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十六)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农民土地被征收完了,国家是否还有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下列标准计付: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三、土地征收后如何安置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土地征收农民的权利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享受社保权。如有不懂,可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