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常见的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二、 为什么要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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