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二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上述两种情况是指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办理用地手续或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他的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便占地实施建设的行为。如某个农村居民已建有一处住宅,却隐瞒这一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住宅的虚假证明,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的。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比如,某企业被批准占用土地50亩,在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占用了100亩,超占的50亩不具有合法性。四是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如果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则只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构成犯罪,但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滥用职权罪。
(二)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行为中如果收受贿赂或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贪污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占用费用的,又可能触犯他罪如受贿罪、贪污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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