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抵押贷款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船舶技术关联性极为复杂,存在的风险因素较多;
(2)船舶的抵押权难以实现;
(3)不太健全的船舶抵押担保体系;
2.是银行相关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操作风险:
(1)银行对船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
(2)航运行业金融专业方面的人才不足;
(3)因为风险控制和传统操作习惯等因素,我国船舶抵押贷款市场均将目标集中在国企背景的群体和央企;
(二)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
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内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
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
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
7、油污损害的风险
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8、格式条款的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三、船舶的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船舶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的全部内容。船舶抵押贷款的市场需求是日益茂盛的,但是国内目前对这类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还有明显的不足。但是,伴随着市场需求的强盛,这种金融服务也会越来越完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