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款人可以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领款人为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所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放弃受益权或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法定”)的,应由被保险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领款人;对领款人身份及领取金额有争议的,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由法院确定保险金领款人及份额。
(二)如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意外或疾病住院或重大疾病,则领款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如领款事项为退还保费、现金价值、未满期保费、预交保费,则领款人为投保人。
(四)为了保障上述领款人的权利和保险金的安全,一般情况要求领款人亲自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如果领款人为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如果上述领款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需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
二、失业人员需在几天内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移居境外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领取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的(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去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救济金委托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这样的情况下因为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要求,所以劳动者是无法领取失业金的。因为法律方面规定,虽然此时劳动者是失业了,但要求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行。所以要是有证据表明确实不是因为自己愿意而中断就业的,同时满足了其他条件,那么也是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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