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吗抵押权人不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另外,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约定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能归属于某一方的,此条款也不生效。
三、购买抵押房产有哪些风险购买抵押房产的风险有:1.若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2.银行可能会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房屋来还贷;3.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4.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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