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节以及严重程度来规定相应的刑法。在毒品犯罪中,走私毒品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所有在走私毒品罪的量刑中是不需要考虑毒品的数量的。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一)走私毒品罪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罪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二)走私毒品罪的客观方面
走私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
以上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
(三)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行为
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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