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实际上是将妇女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罪。
三、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1)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2)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 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 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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