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的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生理发展迅速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好奇心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性意识萌发,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缺乏成年人所有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心理发展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性欲、征服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主要表现为“五观”不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玩乐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正是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少年儿童个体成长、生活的第一空间,是少年儿童最早接触的“小社会”。家庭及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的影响极大。不良的因素就有可能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中不良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亲情过剩。亲情过剩,俗称溺爱。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家庭祖辈、父辈的百般呵护、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一个“小皇帝”。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养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子女的管教义务。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缺点错误,或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一些家长只顾忙于与朋友吃喝应酬,跳舞、“搓麻”,等个人娱乐上,不愿多花费精力和时间去管教孩子,可谓养而不教。这些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或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三是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发生在父母之间的暴力冲突,使家庭弥漫着紧张、甚至恐惧的气氛,给子女心中留下阴影。四是单亲家庭和不轨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还有的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够,及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四)、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 学校是为祖国的未来培养合格建设者的一个重要场所。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光都是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度过的。学校的教育教诲,对于未成年人的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但是由于应试教育本身存在的弊端,使学校表现出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差生”关爱不够,法制教育不力,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不重视等缺陷,使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误入歧途。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特点(一) 团伙犯罪和流窜作案现象严重
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小、能力差、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时乐于结伴,离家出走的他们在没有生活基础与能力的前提下,境况会很容易变得困顿,因而被不良因素吸引,异地犯案成为流窜犯。从某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团伙案件来看,在由582人组成的129个团伙犯罪案件中,有流氓团伙14个99人,盗窃团伙49个235人,抢劫团伙42个166人,诈骗团伙14个35人,其他团伙10个41人,在这些团伙成员中,未成年人占60.8 %。由于团伙犯罪参与人数多,作案频率高,活动范围广,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可等闲视之的消极面,根据调查,在青少年犯罪中约有70% 是结成团伙犯罪的。未成年人流窜作案这一现象多与家庭背景有关,如未成年人李某其父母长期不和,吵打不断,孩子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李某不堪忍受这样的家庭环境,小小年纪离家出走与同样流浪社会的一群小孩混在一起开始偷抢,为了逃避追捕,他们往往在一个地方作几次案后,就转移到其他地方再作案,直至被抓捕归案。
(二) 由偶发性向连续性发展
未成年人在进行某一种违法犯罪时,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所以作案过程偶发性强,但是当这种偶发性的违法犯罪得逞后,他们的心理会得到一种无形的兴奋和满足,这种畸形的体验和满足以促使他们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犯罪活动。随着违法经验的积累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地去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
(一)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无期徒刑
《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三)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四)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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