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
(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自一部分罚款。
(三)其他来源,如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针对肇事者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费用,专门为受害者获得救助而设立的一种渠道。主要是垫付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所需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基金并不是无期限垫付的,垫付时只垫付受害人从抢救开始的72小时内所产生的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超出72小时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需要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否则不予以垫付,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肇事地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一)肇事机动车已经购买了交通强制险,但是在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内仍然不能够补偿受害人人身伤亡抢救费、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
(二)肇事机动车没有购买交通强制险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其中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组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一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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