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根据《商标法》第四条:涉嫌对公司品牌的侵权行的主要情形。
(一)假冒产品:擅自在本公司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于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该商品的。
(二)近似产品:擅自在本公司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于与公司注册商标、外包装相近似的商标、外包装,或者销售该商品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虚假宣传: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公司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五条:发现侵权行为后,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手机证据,开展维权。对影响较大、涉案金额或数量较大(自注)等重大侵权行为,有关责任部门可聘请专业的代理的代理机构进行维权;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可自行维权。第六条:对涉及公司重大品牌侵权纠纷、诉讼,按照集团法律事务部有关重大法律纠纷规定处理。
三、侵犯商标权诉讼解决方式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二)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四)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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