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五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六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另外,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不得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一)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事是违法不予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要具备一定条件,目前,我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类,像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等,都可以在自己权责范围内做出行政处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