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么我们应该到哪里去办理公证呢?即如何确定公证的管辖问题。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务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公证管辖可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域的公证处之间按其辖区受理公证事项的权限分工。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协商管辖是指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或公证处协商确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类或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可以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公民代为行使公证职责。
二、小孩抚养权公证处都需要哪些材料抚养权公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一)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三)子女的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等;
(四)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五)协议文本(可由公证处代写);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三、孩子的抚养权能公证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正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都乐于采纳公证书。
由于《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要求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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