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驾驶员的动态视力会降低,视野变窄,判断能力减退,平衡感觉也有所变化,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避免事故: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在高速公路上相互飙车,禁止超载。注意保持车距,留心查看路旁的警示标志和指示牌。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一定要把车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后方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拨打求救电话。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和调头行驶。
二、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处理根据新交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设置警告标志牌后,双方当事人简单查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情况。
(二)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简单查看财产损失后,人员立即转移到路肩、路面等安全地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协商。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基本资料”、“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当事人不愿“私了”、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事故事实及成因一定要采取书面协议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能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免一旦撤离现场对方翻脸不认人,导致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事故事实”协议具有“固定”事故现场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三)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各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1、当事人未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不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应当选择报警处理;
2、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撤离事故现场前,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标划事故现场位置,作为现场的保留证据。
(四)保险报案和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书
1、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后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2、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协议发生争议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上,可以自行结合本身情况加入一些内容。另外,不放心的话建议可以找当地公正部门对协议书进行公正,费用不贵,还有就是你们付给他的费用,请他本人写收条并签字按手印,协议书可以打印出来,但签名和按手印必须要当事人自己,在协议书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涂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需要看案情。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公安机关会介入进行调查,按照高速公路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确定各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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