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有哪些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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