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数额,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货每个货运单位以666.67为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高的为准;
(二)集装箱货物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以内装件数为准,没有载明的以一个集装箱算一件;
(三)延迟交货引起的损失以运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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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一)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货物,在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二)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二是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
三、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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