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在我国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中,能够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在我国主要包括了公民、外籍人士以及无国籍的人士。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能够订立合同。能够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应当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组织主要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我国,这些组织也能够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房屋买卖中的房屋属于物的部分,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合同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一)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三)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四)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五)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一)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三)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五)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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