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上限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如何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结合增值税、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确认营业收入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发票。如果单位和个人不负有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则收款方就无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不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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