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么赔偿: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60岁以上的的,每满一年少计算一年。
二、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3、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4、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5、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1万元、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一)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或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处理完毕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确定赔偿基数,如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过程中,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调整,则应按新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赔偿基数,但如受害人(扶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则应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扶养人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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