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4s店汽车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情况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来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此种情况一般要求债务人有过错,并且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也被称为迟延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的买卖合同方式(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以房屋为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熟人或公众发生中安条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五)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应价人的买卖。
三、买卖合同要约是什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一个订约建议要成为要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认为,一个建议明确了标的、数量、价格或数量与价格的计算方法就算满足了要约的条件。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点最重要。
(三)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即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人能够确定是谁发出了要约。
(四)要约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大多数情况下如此,但某些特殊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空驶揽客的出租车、自动售货机、戏院、电影院以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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