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一)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二)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三)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行政仲裁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行政仲裁的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仲裁,在重新仲裁期间,中止撤销程序的进行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从上述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仲裁的效力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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