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昆明导游小庄带着一个东北旅行团沿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一线旅游。旅行社用了两三页宣传资料,把沿途的景区景点吹得天花乱坠,等到签合同时,游客发现,上面列出的主要是诸如“远眺苍山”、“车观三塔”、“远望虎跳峡”等条文。外地游客对此并不知情,到了实地才发现,浏览的不过是车窗外匆匆而过的风景,连停下来拍张“到此一游”照片的时间都没有。一整趟下来,除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和不用门票的大理古城、丽江古城外,旅行社基本没有安排像样的景点。游客怨声载道,纷纷要求赔偿。
【解读】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市场格格不入。
对“霸王条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霸王条款是合同欺诈吗不是属于的合同欺诈,主观上及手段不支持。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三、霸王条款的含义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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