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这样就减轻了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加大了另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使被抚养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抚养人侵犯抚养费。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
(三)造成不应有的讼累。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太少或者因计算不准确,随着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和医疗费的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因此,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诉。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就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都要进行明确,如果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那么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往往会造成生活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的加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费标准进行改变。
二、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其实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受影响最大的是夫妻之间的孩子,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在离婚之后孩子的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的健康发展。
三、没有抚养权是否能起诉抚养费对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
综上所述可知,可能会有抚养人侵犯抚养费、义务主体不平等以及造成不应有的讼累等弊端。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小孩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危害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