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有些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公司,未能有效启动清算程序,从而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该司法解释所称的股东怠于清算义务,我认为主要存在的情形有:迟迟不成立清算组、长时间不能完成清算、公司人去楼空、责令清算而拒绝履行等。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从而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主张和保护。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债权人可将公司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全体股东均列为被告。如果股东信息不实,无法找到全部股东,也可将部分股东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待部分股东到庭后,再提供其他股东的信息,或者由该部分已到庭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再另起法律程序向其他未到庭股东予以追偿。
同时,公司债权人在诉讼时需要对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股东身份真实性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从工商部门查到的工商信息、从公安机关查到的股东身份信息等等。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可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公司的清算的程序(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如何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首先,怠于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次,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怠于履行义务中的“义务”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
对于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如何进行维护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责任或连带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