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与之对应,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依据实际情况,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但医疗损害纠纷,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二、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三、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既不会被指为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立法,也不会因过分强调患者利益而导致医疗机构过分诊疗、防御诊疗,这样的规定可以尽量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民法典》在设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时,本着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原则,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方能要求赔偿。此举与当下要求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相比,显然是一个重大改变。
与此同时,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难以举证,《民法典》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即医方若想表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这三种例外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患者证明医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初步举证,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方承担。对此,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以药物损害为例作了解释,患者需要证明自己服药后发生了不良后果,但因为专业知识所限,并不需要证明药物中的何种成分导致损害。药物中的具体成分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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