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清算组基本概念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间破产清算归于强制清算的规模,本词条介绍的清算组仅指破产清算的景象。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担任对破产产业进行保管、整理、估价、处置和要配的清算安排。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于清算组的建立有不同的规则,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则,破产产业的办理人是依照国家效劳法令规则录用的公职产业受托人。债权人仅能够派遣专家等帮忙他进行办理。《智利动产法》规则,破产产业由公职的破产产业办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来清算。《英国破产法》则规则由债权人挑选、托付破产产业的办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由人民法院建立清算组来接纳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清算组建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任作业人员。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与。
三、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一)清算组是民事主体。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因此,法律已赋予清算组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清算组是独立的机关。清算组虽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也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但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也不是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更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或下属机构。而是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完成清算事务。
(三)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是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的特殊组织。清算组设立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受设立目的的限制,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与破产清算工作为限。与清算工作无关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无权进行。(2)、存续期间的特殊性。清算组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随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清算组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故清算组的存在时间具有临时性。(3)、责任归属的特殊性。清算组仅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其虽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清算组为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破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破产财产是为全体债权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因此,该赔偿责任实质是债权人承担。(4)、清算组的行为具有特殊性。清算组的行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其是破产企业部分职能的承继者,继续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完成清算工作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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