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四)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五)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常需要做的鉴定,往往在有争执的时候,有司法鉴定的话可以最大化的节省时间,方便诉讼活动进行,进一步的结案。因此在发生了医疗过错后一定要去鉴定,不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是多少钱,这都是过错方应该承担的。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共同点:
(一)都是一种证据;
(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不同点:
(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 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
(一)法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科学、客观原则;
(四)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
(五)及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
(七)保守秘密原则;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属于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活动过程必须毫无例外的依法受到监督。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由谁负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