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能不能从社保局取出来?社保局不能打印劳动合同,可以打印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应该找用人单位索要。
(一)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二)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三)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是: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期间内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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