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13时许,鄂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西山公园附近进行例行检查时,黑色摩托车驾驶员瞿某出示的人员通行证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执勤民警立即向区防疫指挥部联系核实,经区防疫指挥部核实该证编号属供电公司号段,但供电公司表示本单位并没有瞿某其人,随即执勤民警将瞿某带至街面警务站开展调查。
经查,该证为瞿某所在公司员工何某私自伪造后给予瞿某使用。鄂城公安分局西山派出所随即对何某进行了调查,当场何某如实供述了其为方便出行、伪造疫情防控工作通行证、还将伪造证件给予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目前,何某伪造的通行证已被依法收缴,何某因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行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伪造疫情通行证构成犯罪吗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疫情当下,属于紧急措施之一的防疫通行证,具有国家公文或者证件的法律属性,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可以构成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防疫措施之一的通行证,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和使用,非法买卖必然会造成非法使用,破坏防疫秩序,构成违法。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其购买者和出售者在主观上应当直接归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违法的故意,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类行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者的法律责任如下:
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封控区域内,住宅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足不出户,人员和车辆只进不出。”第七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将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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