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主体是什么(一)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隐私权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按我们平常来理解就是普通的有生命的个人,而不包括法人在内。隐私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保持的心情愉悦、维护一个人最起码的自尊,而且,隐私权也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针对拥有这个权利的人自身人格上拥有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可以为拥有隐私权的人的自身的人格带来正面的权益和利益。
(二)人格权拥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它是不涉及到财产性的,作为一个企业的法人,那么它的秘密肯定是与它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是作为企业的一种财产而存在。
(三)同时,一旦隐私权受到了他人的侵犯,那么会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人格上的伤害,会让他们感觉内心十分不安,而不同的是,如果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了侵犯,那么这会对会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作为法人虽然也是有秘密的,但它的这个秘密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这是要用另外一个法律,即《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
(四)从思维逻辑上来分析,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那么他就不应该拥有隐私权了,但是我国法律在对于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是会继续给予保护的,生前所产生的依法被保护的秘密是还受法律保护的。
三、隐私权的基本特征(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二)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三)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四)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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