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规范性附录)
(一)Ⅰ级伤残划分依据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Ⅱ级伤残划分依据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Ⅲ级伤残划分依据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Ⅳ级伤残划分依据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Ⅴ级伤残划分依据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Ⅵ级伤残划分依据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Ⅶ级伤残划分依据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Ⅷ级伤残划分依据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Ⅸ级伤残划分依据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Ⅹ级伤残划分依据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三、伤残鉴定是什么部门做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进行的司法鉴定。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1667-2002》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可以由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伤残司法鉴定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等级划分依据有十个级别,不同级别对应不同内容,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