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1、“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2、“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3、“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
4、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旦实施那么就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至于行为人究竟是基于什么目的而闯入他人住宅,这并不是定罪的关键,但是之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却可以考虑进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滥用自身职权的情况下犯本罪的话,则应当对其从重作出处罚。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此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二)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三)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四)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五)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六)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哪种犯罪形态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态:
(一)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
(二)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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