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未成年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让家长教育公安机关作出适当批评教育即可;如果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造成他人受伤、死亡的,那就构成犯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律会象征性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济南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一)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的被告人一方人数达到5人不满10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达到10人不满20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造成交通堵塞、社会秩序(非严重性)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三)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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