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前是有效的。
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并不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签订合同要平等
平等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二)签订合同要自愿
自愿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三、被胁迫签订合同的类型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使人产生恐惧;二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从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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