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六)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七)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八)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存在下面几种观点。
(一)法人人格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制度原为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的。基于此,法人如果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为其他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力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定法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其人格的绝对否定,即企业被全面、永久的被否定。
(二)行为能力消灭说。该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消灭企业的经营资格,并不是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仍视为存续,可以参加诉讼、清偿债务等一系列善后事务。
(三)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像正常的企业那样进行经营活动,类似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在清算意义上存在。
由于理论上观点的不一,从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把工商行政部门将营业执照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效力于一身的企业登记制度,称之为“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并在对其进行理论检讨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立法模型将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视营业执照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凭证,结果导致了实践操作和理论上的困惑。为了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目前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立法,实行企业登记制度中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来证明的“分离主义”立法改革思路。
三、吊销营业执照能否继续经营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经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虽然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公司当时注册的营业执照以后,实际却经常不开业或者常年都处于停业的状况,或者实质上经营的范围跟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根本就不是同一回事,更有甚者经工商局发现存在着虚假注资的情况,工商局肯定是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