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系指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依照诉讼规则而形成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以上述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立场、任务、目的的不同为基础,以诉讼法赋予的不同权利、义务为依据,以诉讼活动的实际进行为条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意义上的接触而构成。
现代刑事诉讼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标。为了实现公正目标,无论大陆法或者英美法,都曾努力改善诉讼构造,尽可能使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达到诉讼权利的大致均衡,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同时强化法官的中立地位以保障裁判的客观和公正。刑事诉讼各主体,也因分别承担控、辩、审三种不同诉讼职能而持有各自的诉讼立场,并与其他主体构成某种相互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亦然。即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他在诉讼中的应有立场,意味着他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该证人属于控方证人;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则该证人属于辩方证人。但证人作证不是对控方或者辩方承担义务,证人只是依法对国家承担公民的作证义务,他的证言最终只对法律负责,在诉讼意义上只对法院这一主体负责。
三、刑事诉讼的结构(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
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
1、弹劾式诉讼模式
2、纠问式诉讼模式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三)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对这一传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进一步加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
⒉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
⒊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⒌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综上所述可知,关于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法律之所以规定立案管辖,就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于职权范围的划分,提高办事效率。所以为大家介绍了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法律规定以及公检法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等相关知识。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