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司法鉴定人完成初步鉴定。
4、发现新的证明材料或原始证明材料有遗漏时,进行补充鉴定。
5、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
6、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应当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二、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二)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司法鉴定机构分类(一)司法鉴定具体分为: 文书司法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能够做司法鉴定的机构,可以到司法部网站或当地司法厅(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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