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开庭中间有着许多环节,开庭时间与这些环节息息相关:
第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本阶段公安机关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经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阶段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在确认案件证据充分可以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在两个月左右开庭。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是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刑事案件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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