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执行中各地政策不一。其实口径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要注意在签订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的注明问题,如果分开注明将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确定。
案例: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10万元,增值税税额1.1万元,则以1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1%=100(元)。
如果企业只约定年租金含税11.1万元,未单独记载增值税税额,则:
应缴纳印花税=111000×0.1%=111(元)。
二、印花税的核算(一)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2)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八)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先不介绍。
(九)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十)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十二)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2、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3、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三、民法典准合同表示什么意思《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命名为“准合同”,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相关人员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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