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
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二)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
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
(三)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侦查初期所收集到的一些无罪证据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这类证据主动收集、认真分析、为我所用往往会成为攻克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而且在攻克攻守同盟之后这些无罪证据就会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间接证据。
而如果对这类证据不去收集,听任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审判阶段用来证明其无罪,就会正中其下怀,达成其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刑事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要注意什么的相关知识,刑事证据的收集,一定要合法合规,不然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庭上用不上,是很可悲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